职权名称 | 粮食收购资格许可 |
编码 | 120106ZWFWBXK01011 |
类型 | 行政许可 |
法定依据 | 《粮食流通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407号,2016年修订)第9条 取得粮食收购资格,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登记管理条例》等规定办理登记的经营者,方可从事粮食收购活动。 申请从事粮食收购活动,应当向办理工商登记的部门同级的粮食行政管理部门提交书面申请,并提供资金、仓储设施、质量检验和保管能力等证明材料。粮食行政管理部门应当自受理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完成审核,对符合本条例第八条规定具体条件的申请者作出许可决定并公示。 |
实施机构 | 红桥区政务服务办公室(审批二科) |
管理权限 | |
管理权限说明 | 区县权限 |
运行流程 | 受理—审查—决定 |
责任事项 | 1.公示依法应当提交的材料; 2.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 3.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不予受理的告知理由); 4.审核行政相对人申报的材料; 5.在法定或承诺期限内,做出行政许可或者不予行政许可的决定(不予许可的告知理由); 6.法定告知; 7.信息公开。 |
监督方式 | 行政审批服务网址: 60.28.136.54 行政效能投诉电话:86515309 来信来访地址:天津市红桥区勤俭道育苗路4号 |
办事指南 | 暂无办事指南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