职权名称 | 煤炭经营企业备案(初审上报) |
编码 | 120106SWJQT05003 |
类型 | 其他类别 |
法定依据 | 《煤炭经营监管办法》(发改委令2014年第13号)第八条 煤炭经营企业在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办理登记注册后,应于三十个工作日内向所在地的同级煤炭经营监督管理部门进行告知性备案。其中,在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登记注册的企业,向其住所所在地的省级煤炭经营监督管理部门进行告知性备案。 煤炭经营企业备案内容包括企业名称、法定代表人、住所、储煤场地及设施、建立信用记录的社会征信机构情况。备案内容发生变化的,企业应在变更之日起三十个工作日内告知所在地煤炭经营监督管理部门。 |
实施机构 | 红桥区商务委员会(市场管理科) |
管理权限 | |
管理权限说明 | 区县权限 |
运行流程 | 一般程序:申请受理-初步审核-上报市商务委。 |
责任事项 | 1、公示依法应当提交的材料。 2、受理申请。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不予受理应当告知理由)。 3、初步审核。在规定时间内,对申报材料审核,提出初审意见。 4、上报市商务委审核。 |
监督方式 | 监督电话:86516165 电子邮箱:zxk6165@163.com 来信来访地址:天津市红桥区勤俭道202号 |
流程图 | 查看流程图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