职权名称 | 对学校教育教学工作的督导 |
编码 | 120106JYJQT09001 |
类型 | 其他类别 |
法定依据 | 国家《教育督导条例》第一章总则,第二条“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对本行政区域内的学校和其他教育机构(以下统称学校)教育教学工作的督导。”(国务院颁布 2012年10月1日起施行) 《天津市教育督导条例》第二条(二)“市、区县人民政府对本行政区域内的学校和其他教育机构(以下统称学校)教育工作的督导”(天津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颁布 2014年3月1日起施行)。 |
实施机构 | 天津市红桥区教育局(督导科) |
管理权限 | |
管理权限说明 | 区县权限 |
运行流程 | 制定标准—告知—实施督导—反馈督导情况—出具书面督导反馈意见 |
责任事项 | 1.制定督导评估标准或督导工作计划,告知相关学校督导的目 的、内容、时间等; 2.安排专兼职督学根据督导评估标准或督导工作计划实施督 导; 3.督导结束后,向学校领导进行口头反馈; 4.根据督导记录,在规定时间内出具书面反馈意见。 |
监督方式 | 部门电话:86513027 电子邮箱:hqqjyjjw@sina.com 来信来访地址:天津市红桥区植物园东里育苗路2号 |
流程图 | 查看流程图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