职权名称 | 对违法挖掘城市道路的处罚 |
编码 | 120106CGWCF01011 |
类型 | 行政处罚 |
法定依据 | 《天津市城市道路管理条例》第二十八条未经城市道路管理部门批准,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挖掘城市道路。因特殊情况需要挖掘的,申请人应当持下列材料到城市道路管理部门办理许可手续: (一)申请书; (二)建设项目批准文件; (三)相关设计资料; (四)施工方案和保证措施。 城市道路管理部门应当在法定期限内作出书面决定。经许可挖掘的,申请人应当交纳城市道路挖掘修复费。 第四十一条违反本条例第二十八条、第三十条规定的,由城市道路管理部门责令停工、恢复原状,并可处以二千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的罚款;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
实施机构 | 红桥区城市管理委员会 |
管理权限 | |
管理权限说明 | 区县权限 |
运行流程 | 登记立案-调查取证-作出处罚决定-依法送达-结案归档 |
责任事项 | 1、执法人员出示证件,了解当事人身份; 2、告知当事人被处罚的事实、理由和依据; 3、听取当事人的陈述、申辩; 4、案件处理全程制作规范执法文书; 5、依法送达; 6、督促当事人依法履行相应义务。 |
监督方式 | 部门电话:86516757 电子邮箱:cggwx@163.com 来信来访地址:红桥区向东南路红桥区城市管理委员会 |
流程图 | 查看流程图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