职权名称 | 对违反道路挖掘后的沟槽回填规定的处罚 |
编码 | 120106CGWCF01003 |
类型 | 行政处罚 |
法定依据 | 《天津市城市道路管理条例》第四十二条“违反本条例第三十一条、第三十二条、第三十三条规定的,由城市道路管理部门责令交纳道路挖掘修复费,并可处以二千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回填质量不合格的,由城市道路管理部门责令道路挖掘单位返工。” |
实施机构 | 红桥区城市管理委员会 |
管理权限 | |
管理权限说明 | 区县权限 |
运行流程 | 登记立案-调查取证-作出处罚决定-依法送达-结案归档 |
责任事项 | 1、执法人员出示证件,了解当事人身份; 2、告知当事人被处罚的事实、理由和依据; 3、听取当事人的陈述、申辩; 4、案件处理全程制作规范执法文书; 5、依法送达; 6、督促当事人依法履行相应义务。 |
监督方式 | 部门电话:86516757 电子邮箱:cggwx@163.com 来信来访地址:红桥区向东南路红桥区城市管理委员会 |
流程图 | 查看流程图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