职权名称 | 对未定期对城市道路进行养护、维修、限期修复竣工,并拒绝接受监督、检查的处罚 |
编码 | 120106CGWCF01001 |
类型 | 行政处罚 |
法定依据 | 《城市道路管理条例》(2011年国务院令第588号) 第二十一条 承担城市道路养护、维修的单位,应当严格执行城市道路养护、维修的技术规范,定期对城市道路进行养护、维修,确保养护、维修工程的质量。 市政工程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对养护、维修工程的质量进行监督检查,保障城市道路完好。 第二十四条 城市道路的养护、维修工程应当按照规定的期限修复竣工,并在养护、维修工程施工现场设置明显标志和安全防围设施,保障行人和交通车辆安全。 第四十一条 承担城市道路养护、维修的单位违反本条例的规定,未定期对城市道路进行养护、维修或者未按照规定的期限修复竣工,并拒绝接受市政工程行政主管部门监督、检查的,由市政工程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对负有直接责任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
实施机构 | 红桥区城市管理委员会 |
管理权限 | |
管理权限说明 | 区县权限 |
运行流程 | 登记立案-调查取证-作出处罚决定-依法送达-结案归档 |
责任事项 | 1、执法人员出示证件,了解当事人身份; 2、告知当事人被处罚的事实、理由和依据; 3、听取当事人的陈述、申辩; 4、案件处理全程制作规范执法文书; 5、依法送达; 6、督促当事人依法履行相应义务。 |
监督方式 | 部门电话:86516757 电子邮箱:cggwx@163.com 来信来访地址:红桥区向东南路红桥区城市管理委员会 |
流程图 | 查看流程图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