职权名称 | 严重违法失信名单列入、移出 |
编码 | 120000SCWQT01003 |
类型 | 其他类别 |
法定依据 | 《市场监督管理严重违法失信名单管理办法》(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2021年7月30日第44号令) 第二条 当事人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性质恶劣、情节严重、社会危害较大,受到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较重行政处罚的,由市场监督管理部门依照本办法规定列入严重违法失信名单,通过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公示,并实施相应管理措施。 前款所称较重行政处罚包括: (一)依照行政处罚裁量基准,按照从重处罚原则处以罚款; (二)降低资质等级,吊销许可证件、营业执照; (三)限制开展生产经营活动、责令停产停业、责令关闭、限制从业; (四)法律、行政法规和部门规章规定的其他较重行政处罚。 第十七条 当事人申请提前移出的,应当提交申请书,守信承诺书,履行本办法第十六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二项规定义务的相关材料,说明事实、理由。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二个工作日内作出是否受理的决定。申请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的,应当予以受理。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应当自受理之日起十五个工作日内对申请进行核实,并决定是否予以移出。 |
实施机构 | 天津市市场监督管理委员会(信用监督管理处、天津市市场监管综合行政执法总队、天津市药品监督管理局),滨海新区市场监管局 |
管理权限 | 市区两级权限 |
管理权限说明 | 滨海新区受委托在本行政区域内行使 |
运行流程 | 1.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在作出行政处罚决定时对是否列入严重违法失信名单作出决定——在作出列入决定前,告知当事人作出决定的事由、依据和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作出列入严重违法失信名单决定——公示列入严重违法失信名单信息 2.当事人依照《市场监督管理严重违法失信名单管理办法》规定向市场监督管理部门申请提前移出——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自收到申请之日起二个工作日内作出是否受理的决定——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自受理之日起十五个工作日内对申请进行核实,并决定是否予以移出——作出移出决定,停止公示相关信息,解除相关管理措施 3.当事人被列入严重违法失信名单之日起满三年的,由列入严重违法失信名单的市场监督管理部门移出,停止公示相关信息,并解除相关管理措施。依照法律法规实施限制开展生产经营活动、限制从业等措施超过三年的,按照实际限制期限执行 |
责任事项 | 列入严重违法失信名单所依据的行政处罚被撤销、确认违法或者无效的,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应当撤销对当事人的列入决定,于三个工作日内停止公示相关信息,并解除相关管理措施。 |
监督方式 | 部 门: 天津市市场监督管理委员会 电 话:23350082 来信来访地址:天津市和平区贵州路98号 |
流程图 | 查看流程图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