职权名称 | 报纸、期刊、图书、音像、电子出版物等出版单位及网络出版服务单位注册登记 |
编码 | 120000CBJQT01003 |
类型 | 其他类别 |
法定依据 | 1.《出版管理条例》(2001年国务院令第343号公布 根据2011年3月19日《国务院关于修改〈出版管理条例〉的决定》第一次修订 根据2013年7月18日《国务院关于废止和修改部分行政法规的决定》第二次修订 根据2014年7月29日《国务院关于修改部分行政法规的决定》第三次修订 根据2016年2月6日《国务院关于修改部分行政法规的决定》第四次修订)“第十五条 设立出版单位的主办单位应当自收到批准决定之日起60日内,向所在地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出版行政主管部门登记,领取出版许可证。登记事项由国务院出版行政主管部门规定。 出版单位领取出版许可证后,属于事业单位法人的,持出版许可证向事业单位登记管理机关登记,依法领取事业单位法人证书;属于企业法人的,持出版许可证向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登记,依法领取营业执照。” 2. 《图书出版管理规定》(2008年新闻出版总署令第36号)“第十三条 申请设立图书出版单位的主办单位应当自收到新闻出版总署批准文件之日起60日内办理如下注册登记手续: (一)持批准文件到所在地省、自治区、直辖市新闻出版行政部门领取图书出版单位登记表,经主管单位审核签章后,报所在地省、自治区、直辖市新闻出版行政部门; (二)图书出版单位登记表一式五份,图书出版单位、主办单位、主管单位及省、自治区、直辖市新闻出版行政部门各存一份,另一份由省、自治区、直辖市新闻出版行政部门在收到之日起15日内,报送新闻出版总署备案; (三)新闻出版总署对图书出版单位登记表审核后,在10日内通过中国标准书号中心分配其出版者号并通知省、自治区、直辖市新闻出版行政部门; (四)省、自治区、直辖市新闻出版行政部门对图书出版单位登记表审核后,在10日内向主办单位发放图书出版许可证; (五)图书出版单位持图书出版许可证到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办理登记手续,依法领取营业执照。” 3.《音像制品出版管理规定》(2004年新闻出版总署令第22号)“第十一条 音像出版单位的主办单位应当自收到批准决定之日起60日内,向所在地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出版行政部门登记,领取《音像制品出版许可证》(以下简称出版许可证)。音像出版单位经登记后,持出版许可证到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登记,依法领取营业执照。 音像出版单位自登记之日起满180日未从事出版活动的,由原登记的出版行政部门注销登记,并报新闻出版总署备案。因不可抗力或者其他正当理由发生前款所列情形的,向出版行政部门申请延期。” 4.《电子出版物出版管理规定》(2008年新闻出版总署令第34号)“第十条 设立电子出版物出版单位的主办单位应当自收到批准决定之日起60日内,向所在地省、自治区、直辖市新闻出版行政部门登记,领取新闻出版总署颁发的《电子出版物出版许可证》。电子出版物出版单位持《电子出版物出版许可证》向所在地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登记,依法领取营业执照。” 5.《报纸出版管理规定》(2005年新闻出版总署令第32号)“第十三条 报纸主办单位应当自收到新闻出版总署批准决定之日起60日内办理注册登记手续: (一)持批准文件到所在地省、自治区、直辖市新闻出版行政部门领取并填写《报纸出版登记表》,经主管单位审核签章后,报所在地省、自治区、直辖市新闻出版行政部门; (二)《报纸出版登记表》一式五份,由报纸出版单位、主办单位、主管单位及省、自治区、直辖市新闻出版行政部门各存一份,另一份由省、自治区、直辖市新闻出版行政部门在15日内报送新闻出版总署备案; (三)省、自治区、直辖市新闻出版行政部门对《报纸出版登记表》审核无误后,在10日内向主办单位发放《报纸出版许可证》,并编入国内统一连续出版物号。” 6.《期刊出版管理规定》(2005年新闻出版总署令第31号)“第十四条 期刊主办单位应当自收到新闻出版总署批准决定之日起60日内办理注册登记手续: (一)持批准文件到所在地省、自治区、直辖市新闻出版行政部门领取《期刊出版登记表》,填写一式五份,经期刊主管单位审核签章后,报所在地省、自治区、直辖市新闻出版行政部门,省、自治区、直辖市新闻出版行政部门应在15日内,将《期刊出版登记表》报送新闻出版总署备案; (二)公开发行的期刊,可以向ISSN中国国家中心申领国际标准连续出版物号,并向新闻出版总署条码中心申领条型码; (三)省、自治区、直辖市新闻出版行政部门对《期刊出版登记表》审核无误后,在10日内向主办单位发放《期刊出版许可证》。 (四)期刊出版单位持《期刊出版许可证》到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办理登记手续,依法领取营业执照。 《期刊出版登记表》由期刊出版单位、主办单位、主管单位及所在地省、自治区、直辖市新闻出版行政部门各留存一份。” 7.《网络出版服务管理规定》(2016年国家新闻出版广电总局令第5号)“第十三条 设立网络出版服务单位的申请者应自收到批准决定之日起30日内办理注册登记手续: (一)持批准文件到所在地省、自治区、直辖市出版行政主管部门领取并填写《网络出版服务许可登记表》; (二)省、自治区、直辖市出版行政主管部门对《网络出版服务许可登记表》审核无误后,在10日内向申请者发放《网络出版服务许可证》; (三)《网络出版服务许可登记表》一式三份,由申请者和省、自治区、直辖市出版行政主管部门各存一份,另一份由省、自治区、直辖市出版行政主管部门在15日内报送国家新闻出版广电总局备案。” |
实施机构 | 市新闻出版局(出版处、传媒监管处) |
管理权限 | 市级权限 |
管理权限说明 | |
运行流程 | 受理申请—审核材料—告知补正—按规定颁发出版许可证 |
责任事项 | 1.依法核查应提交的材料。 2.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颁发出版许可证。 3.开展定期和不定期检查,实时了解企业经营情况,监督企业依法开展出版活动。 |
监督方式 | 部门电话:022-83609479 电子邮箱:swxcbzys@tj.gov.cn 来信来访地址:天津市河西区友谊路30号 |
流程图 | 暂无流程图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