职权名称 | 客运出租汽车经营资格证件核发 |
子项名称 | 客运出租汽车车辆运营证和驾驶员客运资格证核发 |
编码 | 120000YSJXK01001-01 |
类型 | 行政许可 |
法定依据 | 1. 《天津市客运出租汽车管理条例》第七条 申请经营客运出租汽车业务的企业和个体工商户,符合下列条件的可以参加投标: (一)具有营业执照; (二)有符合招标文件要求的车辆或者资金; (三)具备招标文件规定的其他条件。中标的企业和个体工商户,应当在接到中标通知书之日起三个月内,按照中标确定的内容办理车辆登记、里程计价器检定和保险等手续,安装符合规定的运营标志和设施,向交通运输管理部门申请客运出租汽车经营资格证、客运出租汽车车辆运营证。对符合规定的,交通运输管理部门应当在法定期限内核发客运出租汽车经营资格证、客运出租汽车车辆运营证。 第八条 从事客运出租汽车运营服务的驾驶员,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一)有初中以上文化程度; (二)男60周岁以下,女55周岁以下,身体健康; (三)有三年以上的实际驾驶经历和符合要求的机动车驾驶证; (四)经客运出租汽车职业培训考试合格; (五)申请日前五年内没有被吊销驾驶员客运资格证记录; (六)有客运出租汽车运营服务的岗位。对符合本条第一款规定从业条件的申请人,交通运输管理部门应当在法定期限内核发驾驶员客运资格证。 2.《出租汽车驾驶员从业资格管理规定》交通运输部令2021年第15号)第九条 拟从事出租汽车客运服务的,应当填写《出租汽车驾驶员从业资格证申请表》(式样见附件1),向所在地设区的市级出租汽车行政主管部门申请参加出租汽车驾驶员从业资格考试。 3.《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国务院令第412号)第112项 出租汽车经营资格证、车辆运营证和驾驶员客运资格证核发-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出租汽车行政主管部门。 4.《天津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向滨海新区下放市级行政许可事项的通知》(津政办发[2016]84号) 向滨海新区下放市级行政许可事项目录第15项:客运出租汽车经营资格证件核发市级权限全部下放滨海新区。 |
实施机构 | 天津市道路运输管理局(出租汽车处) |
管理权限 | 市区两级权限 |
管理权限说明 | |
运行流程 | 受理申请---审核并作出决定---告知 |
责任事项 | 1.公示依法应当提交的材料; 2.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 3.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不予受理的告知理由); 4.审核相对人的材料(实施现场勘查); 5.作出行政许可或者不予行政许可的决定(不予许可的告知理由); 6.按时办结,法定告知; 7.信息公开; 8.开展定期和不定期检查,督促行政相对人落实许可事项,对发现的违反行政许可行为依法予以纠正;落实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当履行的责任。 |
监督方式 | 部门电话:022-24539326 监督网址:http://ms.enorth.com.cn/zmljl/ 地址:天津市河东区卫国道169号 行政效能投诉电话:022-24538762 天津网上办事大厅网址:http://zwfw.tj.gov.cn 来信来访地址:天津市河东区红星路79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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