职权名称 | 对设置专门和部门档案馆的审核与备案(初审上报) |
编码 | 120000DAJQT01016 |
类型 | 其他类别 |
法定依据 | 1.《天津市档案管理条例》(2018年修正)第十二条第二款:专门档案馆和部门档案馆的设置,由设置单位或者部门提出意见,经市档案行政管理部门审核,报市人民政府批准。 2.《关于加强和改进新形势下档案工作的意见》(中办发〔2014〕15号)(三)......统筹规划、科学设置并严格审批建立同级专业档案馆,明确规定档案接收范围,防止重复建设和资源分散。有条件的国家综合档案馆要通过整合档案目录、档案信息、档案实体和设置分馆等形式,整合本级其他专业档案馆的档案资源。各级专业档案馆接受同级档案行政管理部门的监督指导。 |
实施机构 | 市档案局(档案法规处、档案指导一处) |
管理权限 | 市级权限 |
管理权限说明 | |
运行流程 | 受理—审核—决定—告知 |
责任事项 | 1.公示依法应当提交的材料; 2.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 3.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 4.审核申请人申报的材料; 5.在法定或承诺期限内,作出准予设置或者不予设置的决定; 6.法定告知; 7.按时办结; 8.监督实施情况。 |
监督方式 | 部门电话:83606719 电子邮箱:danganxzzqjd@126.com 来信来访地址:天津市河西区友谊路30号 |
流程图 | 查看流程图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