职权名称 | 新建改建扩建燃气工程及燃气设施改动许可 |
子项名称 | 燃气经营者改动市政燃气设施许可 |
编码 | 120000GYJXK03002-01 |
类型 | 行政许可 |
法定依据 | 《城镇燃气管理条例》(2010年国务院令第583号)第三十八条第一款 燃气经营者改动市政燃气设施,应当制定改动方案,报县级以上地方政府燃气管理部门批准。 《天津市燃气管理条例》(2021年11月29日修订)第五条第二款 市公用事业管理部门负责全市燃气日常管理工作,对全市燃气设施运行实施综合监督管理,负责跨区燃气经营企业的燃气经营和高压燃气设施改动的监督管理,指导各区燃气管理工作,负责全市燃气应急管理以及其他燃气监督管理工作。 第三款 区城市管理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燃气管理工作,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燃气设施运行的监督管理,负责本行政区域燃气经营企业的燃气经营和中、低压燃气设施改动的监督管理,对本行政区域内燃气经营企业的燃气供应、安全生产、服务质量实施监督管理,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燃气应急管理以及其他燃气监督管理工作。 第四十二条第一款 燃气经营企业改动市政燃气设施的,应当制定改动方案,向市公用事业管理部门或者区城市管理部门提出申请,经批准后方可改动。 |
实施机构 | 天津市城市公用事业局 |
管理权限 | 市区两级权限 |
管理权限说明 | 市公用事业局负责燃气经营者改动市政燃气设施(高压)许可;各区行政审批部门负责燃气经营者改动市政燃气设施(中、低压)许可。 |
运行流程 | 受理—踏勘—审查—决定 |
责任事项 | 1.公示依法应当提交的材料; 2.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 3.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不予受理的告知理由); 4.审核相对人的材料; 5.在法定或承诺期间内,作出行政许可或者不予行政许可的决定(不予许可的告知理由); 6.法定告知; 7.信息公开; 8.监督实施情况。 |
监督方式 | 监督电话:24210820 地址:天津市河东区十一经路88号 |
流程图 | 查看流程图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