职权名称 | 制定调整政府定价经营服务性收费的标准 |
编码 | 120000FGWQT08001 |
类型 | 其他类别 |
法定依据 | 1.《价格法》第二十条 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价格主管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应当按照地方定价目录规定的定价权限和具体适用范围制定在本地区执行的政府指导价、政府定价。 2.《政府制定价格听证办法》(2018年国家发展改革委令第21号)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政府制定价格听证(以下简称定价听证),是指定价机关依法制定(含调整,下同)政府指导价、政府定价的价格水平或者定价机制过程中,由政府价格主管部门采取听证会形式,征求经营者、消费者和有关方面的意见,对制定价格的必要性、可行性进行论证的活动。 3.《政府制定价格行为规则》(2017年国家发展改革委令第7号)第二条 国务院价格主管部门及有关部门,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价格主管部门及有关部门,和经有关部门和经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授权的市、县人民政府(以下简称定价机关)依法制定或者调整实行政府指导价、政府定价的商品和服务价格水平以及定价机制的行为,适用本规则。 4.《天津市定价目录》(津发改规[2018]2号) 。 5.《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进一步清理规范政府定价经营服务性收费的通知》(发改价格〔2019〕798号)第一条:缩减政府定价范围和定价项目层级”中规定:“对市场竞争不充分、仍具有垄断性的经营服务性收费,实行政府定价(含政府指导价)管理。各地政府定价经营服务性收费项目不得超过规定范围。 |
实施机构 | 市发展改革委(价格管理处及相关处室) |
管理权限 | 市区两级权限 |
管理权限说明 | 市级权限:按照《天津市定价目录》确定的范围定价 |
运行流程 | 受理申请—审核并作出决定—告知—公开—制定并发布收费目录清单 |
责任事项 | 1.提出收费标准调整意见、调整理由; 2.审核相对人提交的材料; 3.按照收费调整的法定程序,组织调价相关工作; 4.作出可否调价告之; 5.制定并发布政府定价的经营服务性收费目录清单,实时了解收费单位收费情况。 |
监督方式 | 市发展改革委网址:fzgg.tj.gov.cn 监督电话:23142050 来信来访地址:天津市和平区大沽北路157号 |
流程图 | 查看流程图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