职权名称 | 船员适任证书核发 |
子项名称 | 船员培训合格证签发 |
编码 | 120000GHJXK04002-02 |
类型 | 行政许可 |
法定依据 | 1.《中华人民共和国内河交通安全管理条例》(2002年国务院令第355号,2019年修订)第九条 船员经水上交通安全专业培训,其中客船和载运危险货物船舶的船员还应当经相应的特殊培训,并经海事管理机构考试合格,取得相应的适任证书或者其他适任证件,方可担任船员职务。严禁未取得适任证书或者其他适任证件的船员上岗。 船员应当遵守职业道德,提高业务素质,严格依法履行职责。 2.《中华人民共和国内河船舶船员适任考试和发证规则》(2015年交通运输部令第21号)第三条:国务院交通运输主管部门主管全国内河船舶船员适任考试和发证工作。 国家海事管理机构统一管理全国内河船舶船员适任考试和发证工作。 各级海事管理机构按照职责负责具体实施内河船舶船员适任考试和发证工作。 3.《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事行政许可条件规定》(2015年5月29日交通运输部发布,2018第年修订)第二十二条船员适任证书核发的条件: (一)已取得船员服务簿; (二)符合国家海事管理机构规定的船员任职岗位健康标准; (三)完成规定的适任培训并通过适任考试和评估以及已完成规定的船上培训或见(实)习,持有相应的培训合格证、特殊培训合格证; (四)满足规定的服务资历,适任状况和安全记录良好。 |
实施机构 | 天津市港航管理局(海事船舶监管处) |
管理权限 | 市级权限 |
管理权限说明 | |
运行流程 | 受理申请---审核并作出决定---告知 |
责任事项 | 1.公示依法应当提交的材料; 2.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 3.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不予受理的告知理由); 4.审核相对人的材料; 5.作出行政许可或者不予行政许可的决定(不予许可的告知理由); 6.按时办结,法定告知; 7.信息公开; 8.开展定期和不定期检查,督促行政相对人落实许可事项,对发现的违反行政许可行为依法予以纠正,落实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当履行的责任。 |
监督方式 | 部门电话:022-25709812 监督网址:http://ms.enorth.com.cn/zmljl/ 地址:天津市滨海新区新港二号路35号 行政效能投诉电话:022-24538762 天津网上办事大厅网址:http://zwfw.tj.gov.cn 来信来访地址:天津市滨海新区于家堡新华路3560号滨海新区政务服务办公室一楼34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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