职权名称 | 放射性同位素与射线装置豁免备案 |
编码 | 120000STJQT06029 |
类型 | 其他类别 |
法定依据 | 《放射性同位素与射线装置安全和防护管理办法》(环保部令18号,2019年修改)第五十条规定:省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依据《基本标准》及国家有关规定,负责对射线装置、放射源或者非密封放射性物质管理的豁免出具备案证明文件。 生态环境部办公厅、海关总署办公厅《关于规范放射性同位素与射线装置豁免备案管理工作的通知》(环办辐射〔2018〕49号) |
实施机构 | 市生态环境局 |
管理权限 | 市级权限 |
管理权限说明 | |
运行流程 | 豁免备案单位向市政务服务办提交豁免备案材料—受理—审核并做出予以豁免备案或不予豁免备案决定—分别报送生态环境部、豁免备案单位及所在区生态环境部门 |
责任事项 | 1.对年销售量超过豁免水平100倍(有条件豁免含源设备100台)或者持有量超过豁免水平10倍(有条件豁免含源设备10台)的单位(无辐射安全许可证单位),办理辐射安全许可证,并纳入辐射安全监管; 2.对纳入辐射安全监管的豁免备案单位按照“双随机一公开”的要求开展执法检查; 3.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就应履行的责任。 |
监督方式 | 部门电话:022-87671581 来信来访地址:天津市南开区复康路17号 |
流程图 | 查看流程图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