职权名称 | 危险废物管理计划备案 |
编码 | 120000STJQT02095 |
类型 | 其他类别 |
法定依据 | 《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2020年修订) 第七十八条:产生危险废物的单位,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制定危险废物管理计划;建立危险废物管理台账,如实记录有关信息,并通过国家危险废物信息管理系统向所在地生态环境主管部门申报危险废物的种类、产生量、流向、贮存、处置等有关资料。前款所称危险废物管理计划应当包括减少危险废物产生量和降低危险废物危害性的措施以及危险废物贮存、利用、处置措施。危险废物管理计划应当报产生危险废物的单位所在地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备案。 《危险废物产生单位管理计划制定指南》(环境保护部公告2016年第7号)。 |
实施机构 | 市、区两级生态环境主管部门 |
管理权限 | 市区两级权限 |
管理权限说明 | |
运行流程 | 申请—审核—决定 |
责任事项 | 1.提交申请材料; 2.审核申请材料; 3.作出是否批准的决定。 |
监督方式 | 部门电话:022-87671581 来信来访地址:天津市南开区复康路17号 |
流程图 | 查看流程图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