职权名称 | 工程建设涉及城市绿地、树木许可 |
子项名称 | 临时占用城市绿化用地的许可 |
编码 | 120000CGWXK04013-01 |
类型 | 行政许可 |
法定依据 | 《天津市绿化条例》 第四十条 因特殊原因确需临时占用城市绿化用地的,占用面积二百平方米以下的,须经区城市管理部门同意,报市城市管理部门备案;占用面积超过二百平方米的,由区城市管理部门报市城市管理部门同意。 临时占用城市绿化用地的时间不得超过一年。因特殊原因需延期的,应当在期满二十日前申请延期,延长期限一般不超过一年。临时占用期满,占用单位应当负责在三个月内恢复。 |
实施机构 | 天津市城市管理委员会(政务服务处) |
管理权限 | 市区两级权限 |
管理权限说明 | (由区行政审批局初审,上报市城市管理委最终许可。因特殊原因确需临时占用城市绿化用地的,占用面积超过二百平方米的,由区城市管理主管部门报市城市管理主管部门同意。因特殊原因确需临时占用城市绿化用地的,占用面积二百平方米以下的,须经区城市管理主管部门同意,报市城市管理主管部门备案) |
运行流程 | 受理—审查—决定 |
责任事项 | 1.公示依法应当提交的材料; 2.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 3.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不予受理的告知理由); 4.审核行政相对人申报的材料; 5.在法定或承诺期限内,作出行政许可或者不予行政许可的决定(不予许可的告知理由); 6.法定告知; 7.信息公开; 8.监督实施情况。 |
监督方式 | 来信来访地址:天津市河东区红星路79号、天津市南开区宾水西道10号; 行政效能投诉电话:24538762 行政审批服务网址:https://zwfw.tj.gov.cn/ |
办事指南 | 暂无办事指南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