职权名称 | 户外广告及临时悬挂、设置标语或者宣传品许可 |
子项名称 | 临时悬挂、设置标语或者宣传品许可 |
编码 | 120000CGWXK01033-01 |
类型 | 行政许可 |
法定依据 | (1)国务院《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1992年国务院令第101号) 第十七条第二款 单位和个人在城市建筑物、设施上张挂、张贴宣传品等,须经城市人民政府市容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批准。 (2) 《天津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 第十五条第一款临时悬挂、设置标语或者宣传品的,应当符合城市容貌标准,并到市容和环境卫生行政管理部门办理许可手续。市容和环境卫生行政管理部门应当在三日内作出书面决定。经许可悬挂或者设置的,应当在许可的时间和范围内悬挂或者设置,并在期满后及时清除。未经许可或者不按许可内容悬挂、设置的,责令限期清除,并处五十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罚款。 |
实施机构 | 天津市城市管理委员会(政务服务处) |
管理权限 | 市区两级权限 |
管理权限说明 | (外环线范围内为市级权限) |
运行流程 | 受理—审查—决定 |
责任事项 | 1.公示依法应当提交的材料; 2.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 3.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不予受理的告知理由); 4.审核行政相对人申报的材料; 5.在法定或承诺期限内,作出行政许可或者不予行政许可的决定(不予许可的告知理由); 6.法定告知; 7.信息公开; 8.监督实施情况。 |
监督方式 | 来信来访地址:天津市河东区红星路79号、天津市南开区宾水西道10号; 行政效能投诉电话:24538762 行政审批服务网址:https://zwfw.tj.gov.cn/ |
办事指南 | 暂无办事指南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