职权名称 | 对国家级教学成果奖的推荐(初审上报) |
编码 | 120000JYWQT01005 |
类型 | 其他类别 |
法定依据 | 《教学成果奖励条例》(1994年3月国务院令第151号) 第八条:申请国家级教学成果奖,由成果的持有单位或者个人,按照其行政隶属关系,向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或者国务院有关部门教育管理机构提出申请,由受理申请的教育行政部门或者教育管理机构向国家教育委员会推荐。 国务院有关部门所属单位或者个人也可以向所在地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提出申请,由受理申请的教育行政部门向国家教育委员会推荐。 |
实施机构 | 市教委(学前教育处、中小学教育处、职业教育处、高等教育处) |
管理权限 | 市级权限 |
管理权限说明 | 市级权限(初审上报) |
运行流程 | 发布文件—受理申请—评审—推荐 |
责任事项 | 1.发布通知,告知申报主体有关申报安排及申报材料要求等; 2.受理申报和核收申报材料; 3.组织教学成果奖评审委员会专家对学校上报材料进行评审; 4.对评审结果进行公示; 5.向教育部推荐。 |
监督方式 | 部门电话:022-23447570 电子邮箱:tjsjwjcs@126.com 来信来访地址:天津市南开区水上公园北道50号 |
办事指南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