职权名称 | 高等职业学校的筹设、设立、分立、合并、终止和变更事项许可 |
编码 | 120000JYWXK01003 |
类型 | 行政许可 |
法定依据 | 1.《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2015年12月主席令第40号) 第二十九条:设立实施本科及以上教育的高等学校,由国务院教育行政部门审批;设立实施专科教育的高等学校,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审批,报国务院教育行政部门备案;设立其他高等教育机构,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审批。审批设立高等学校和其他高等教育机构应当遵守国家有关规定。 审批设立高等学校,应当委托由专家组成的评议机构评议。 高等学校和其他高等教育机构分立、合并、终止,变更名称、类别和其他重要事项,由本条第一款规定的审批机关审批;修改章程,应当根据管理权限,报国务院教育行政部门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核准。 2.《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国务院授权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审批设立高等职业学校有关问题的通知》(国办发〔2000〕3号)。 3. 教育部《关于同意授权天津市人民政府自行审批设立高等职业学校的批复》(教发〔2000〕91号)。 4. 天津市人民政府《批转市教委拟定的天津市高等职业学校设置暂行办法的通知》(津政发〔2000〕46号)。 |
实施机构 | 市教委【法制处(政务服务处)】 |
管理权限 | 市级权限 |
管理权限说明 | |
运行流程 | 受理—审查—决定 |
责任事项 | 1.公示行政相对人依法应当提交的材料; 2.形式审查申请材料,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 3.审核行政相对人提交的材料;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不予受理的告知理由); 4.委托市院校设置评议委员会专家考察评议; 5.对通过评议的,作出决定,报市政府;未通过评议的,作出不予行政许可的决定,告知理由; 6.市政府通过审核的,作出行政许可的决定;未通过审核的,作出不予行政许可的决定,告知理由; 7.法定告知; 8.信息公开; 9.监督实施情况。 |
监督方式 | 投诉电话:022-23447570 |
办事指南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