职权名称 | 法律援助补贴发放 |
编码 | 120000SFJJF06005 |
类型 | 行政给付 |
法定依据 | 1.《法律援助条例》(2003年国务院令第385号) 第二十四条 受指派办理法律援助案件的律师或者接受安排办理法律援助案件的社会组织人员在案件结案时,应当向法律援助机构提交有关的法律文书副本或者复印件以及结案报告等材料。 法律援助机构收到前款规定的结案材料后,应当向受指派办理法律援助案件的律师或者接受安排办理法律援助案件的社会组织人员支付法律援助办案补贴。 法律援助办案补贴的标准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司法行政部门会同同级财政部门,根据当地经济发展水平,参考法律援助机构办理各类法律援助案件的平均成本等因素核定,并可以根据需要调整。 2.《关于市司法局所属事业单位机构编制问题的通知》(津党编办发〔2019〕106号) |
实施机构 | 市司法局(公共法律服务一处) |
管理权限 | 市级权限 |
管理权限说明 | (负责市法律援助中心安排人员办理案件的补贴发放) |
运行流程 | 结案—归档—市法律援助中心审核—市司法局审批—市司法局发放 |
责任事项 | 1、对律师办结法律援助案件的案卷材料进行审核; 2、案卷材料齐全的,进行归档,向律师发放补贴;案卷材料不全的,要求补充相关材料; 3、监督检查法律援助案件质量。 |
监督方式 | 部门电话:23082256 电子邮箱:天津市司法行政网 来信来访地址:天津市南开区水上公园北道52号 |
流程图 | 查看流程图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