职权名称 | 对资产评估机构及其分支机构和资产评估协会的监督检查 |
编码 | 120000CZJJC02002 |
类型 | 行政检查 |
法定依据 | 1.《中华人民共和国资产评估法》 “第七条国务院有关评估行政管理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分工,对评估行业进行监督管理。 设区的市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有关评估行政管理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分工,对本行政区域内的评估行业进行监督管理。 第四十条设区的市级以上人民政府有关评估行政管理部门依据各自职责,负责监督管理评估行业,对评估机构和评估专业人员的违法行为依法实施行政处罚,将处罚情况及时通报有关评估行业协会,并依法向社会公开。” 第四十一条 评估行政管理部门对有关评估行业协会实施监督检查,对检查发现的问题和针对协会的投诉、举报,应当及时调查处理。 2.《资产评估行业财政监督管理办法》(2017年财政部令第86号公布,根据2019年财政部令第97号修改) “第六条 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以下简称省级财政部门)负责对本行政区域内资产评估行业实施监督管理。 第四十三条 各省级财政部门开展监督检查,包括年度检查和必要的专项检查,对本行政区域内资产评估机构包括分支机构下列内容进行重点检查,并将检查结果予以公开,同时向财政部报告: (一)资产评估机构持续符合资产评估法第十五条规定条件的情况; (二)办理备案情况; (三)资产评估执业质量情况。 对本条第一款第一项进行检查,必要时,有关财政部门可以会同其他相关评估行政管理部门进行。 第四十四条 省级财政部门对地方资产评估协会实施监督检查,并将检查情况向财政部汇报,重点检查资产评估协会履行以下职责情况: (一)地方资产评估协会章程的制定、修改情况; (二)指导会员落实准则情况; (三)检查会员执业质量情况; (四)开展会员继续教育、信用档案、风险防范等情况; (五)机构会员年度信息管理情况。” |
实施机构 | 市财政局(资产管理处会财政检查局) |
管理权限 | 市级权限 |
管理权限说明 | |
运行流程 | 制定计划—告知—检查—反馈检查情况—记录签字—下达整改通知 |
责任事项 | 1.制定检查计划,依法告知相对人检查的目的、依据、检查时间和地点等; 2.行政执法人员出示证件并向检查对象说明检查依据、检查内容及检查人员、相对人的权利义务等; 3.听取被检查对象说明、介绍情况,现场检查并询问有关情况,检查组负责人向被检查人口头反应检查情况; 4.发现问题需要整改,下达整改通知书并监督落实,适时组织回访复查。 |
监督方式 | 联系电话:022-23205538 网址:http://cz.tj.gov.cn 地址:天津市和平区曲阜道4号 |
流程图 | 查看流程图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