职权名称 | 对注册会计师、会计师事务所和注册会计师协会的监督检查 |
编码 | 120000CZJJC01005 |
类型 | 行政检查 |
法定依据 | 1.《中华人民共和国注册会计师法》 “第五条 国务院财政部门和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财政部门,依法对注册会计师、会计师事务所和注册会计师协会进行监督、指导。” 2.《财政部门监督办法》(2012年财政部令第69号) “第十六条第二款 对会计师事务所和资产评估机构设立及执业情况的监督,由省级以上人民政府财政部门依法实施。” 3.《境外会计师事务所在中国内地临时执行审计业务暂行规定》(财会〔2011〕4号) “第十二条第一款 财政部门应当加强对境外会计师事务所在中国内地临时执业的监督和管理,采取约谈境外会计师事务所和境内相关机构、现场走访、定期核查等多种形式监督检查临时执业情况。” 4.《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 “第三十一条第三款 财政部门有权对会计师事务所出具审计报告的程序和内容进行监督。” 5.《财政部门实施会计监督办法》(2001年财政部令第10号) “第十五条 国务院财政部门及其派出机构和省、自治区、直辖市财政部门依法对会计师事务所出具的审计报告的程序和内容实施监督检查。” 6.《会计师事务所执业许可和监督管理办法》(2017年财政部令第89号公布,根据2019年财政部令第97号修改) “第三条第一款 省级财政部门应当遵循公开、公平、公正、便民、高效的原则,依法办理本地区会计师事务所执业许可工作,并对本地区会计师事务所进行监督管理。 第四十五条 省级以上财政部门依法对下列事项实施监督检查: (一)会计师事务所及其分所持续符合执业许可条件的情况; (二)会计师事务所备案事项的报备情况; (三)会计师事务所和注册会计师的执业情况; (四)会计师事务所的风险管理和执业质量控制制度建立与执行情况; (五)会计师事务所对分所实施实质性统一管理的情况; (六)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监督检查事项。 第四十六条 省级以上财政部门依法对会计师事务所实施全面或者专项监督检查。 省级以上财政部门对会计师事务所进行监督检查时,可以依法对被审计单位进行延伸检查或者调查。财政部门开展其他检查工作时,发现被检查单位存在违规行为而会计师事务所涉嫌出具不实审计报告及其他鉴证报告的,可以由省级以上财政部门延伸检查相关会计师事务所。 省级以上财政部门在开展检查过程中,可以根据工作需要,聘用一定数量的专业人员协助检查。 第五十条 省级以上财政部门应当将发生以下情形的会计师事务所列为重点检查对象,实施严格监管: (一)审计收费明显低于成本的; (二)会计师事务所对分所实施实质性统一管理薄弱的; (三)以向委托人或者被审计单位有关人员、中间人支付回扣、协作费、劳务费、信息费、咨询费等不正当方式承揽业务的; (四)有不良执业记录的; (五)被实名投诉或者举报的; (六)业务报告数量明显超出服务能力的; (七)被非注册会计师实际控制的; (八)需要实施严格监管的其他情形。” |
实施机构 | 市财政局(会计处会财政检查局) |
管理权限 | 市级权限 |
管理权限说明 | |
运行流程 | 制定计划—告知—检查—反馈检查情况—记录签字—下达整改通知 |
责任事项 | 1.制定检查计划,依法告知相对人检查的目的、依据、检查时间和地点等; 2.行政执法人员出示证件并向检查对象说明检查依据、检查内容及检查人员、相对人的权利义务等; 3.听取被检查对象说明、介绍情况,现场检查并询问有关情况,检查组负责人向被检查人口头反应检查情况; 4.发现问题需要整改,下达整改通知书并监督落实,适时组织回访复查。 |
监督方式 | 联系电话:022-23205538 网址:http://cz.tj.gov.cn 地址:天津市和平区曲阜道4号 |
流程图 | 查看流程图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