职权名称 | 职业技能鉴定机构认定 |
编码 | 120000RSJXK03006 |
类型 | 行政许可 |
法定依据 | 1.《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六十九条,国家确定职业分类,对规定的职业制定职业技能标准,实行职业资格证书制度,由经过政府批准的考核鉴定机构负责对劳动者实施职业技能考核鉴定。 2.《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第二十五条第二款,对接受职业技能培训的学生,经政府批准的职业技能鉴定机构鉴定合格的,可以发给国家职业资格证书。 |
实施机构 | 市人力社保局 |
管理权限 | |
管理权限说明 | 市级权限 |
运行流程 | 咨询领表—进件受理—初步审核—许可决定—颁发证照 |
责任事项 | 1.公示依法应当提交的材料; 2.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 3.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不予受理的告知理由); 4.审核行政相对人申报的材料; 5.在法定或承诺期限内,作出行政许可或者不予行政许可的决定(不予许可的告知理由); 6.法定告知; 7.信息公开; 8.监督实施情况。 |
监督方式 | 投诉电话:022-24538762 |
流程图 | 查看流程图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