职权名称 | 对娱乐场所因违反本条例规定,2年内被处以3次警告或者罚款又有违反本条例的行为应受行政处罚的;2年内被2次责令停业整顿又有违反本条例行为的处罚 |
编码 | 120000WHDCF01016 |
类型 | 行政处罚 |
法定依据 | 2006年国务院令第458号《娱乐场所管理条例》 第五十二条因擅自从事娱乐场所经营活动被依法取缔的,其投资人员和负责人终身不得投资开办娱乐场所或者担任娱乐场所的法定代表人、负责人。 娱乐场所因违反本条例规定,被吊销或者撤销娱乐经营许可证的,自被吊销或者撤销之日起,其法定代表人、负责人5年内不得担任娱乐场所的法定代表人、负责人。 娱乐场所因违反本条例规定,2年内被处以3次警告或者罚款又有违反本条例的行为应受行政处罚的,由县级人民政府文化主管部门、县级公安部门依据法定职权责令停业整顿3个月至6个月;2年内被2次责令停业整顿又有违反本条例的行为应受行政处罚的,由原发证机关吊销娱乐经营许可证。 |
实施机构 | 天津市文化市场行政执法总队(执法一队) |
管理权限 | |
管理权限说明 | 市和区县两级权限 |
运行流程 | 简易程序:调查—决定 一般程序:调查—审查—决定—送达—执行 |
责任事项 | 简易程序 1.依法确认违法事实; 2.执法时应出示执法身份证件,制作编有号码的行政处罚决定书,当场交付当事人; 3.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当载明违法行为、处罚依据、罚款数额、时间、地点以及行政机关名称,并由执法人员签名或盖章; 4.当场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书,须报所属行政机关备案。 一般程序 1.发现或接到举报有依法应当给予行政处罚行为,以及有关部门移送的案件,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2.对立案的案件,组织调查取证(必要时,依法进行检查); 3.调查时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执法时应出示执法身份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陈述,执法人员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 4.对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 5.作出行政处罚决定之前,应告知当事人处罚的事实、理由和依据及其依法享有的陈述、申辩等权利。符合听证规定的,行政机关应当组织听证; 6.制作编有号码的行政处罚决定书,并按法律规定的方式送达当事人; 7.责令当事人改正或限期改正违法行为,当事人逾期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的,依法采取措施或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8.监督实施情况。 |
监督方式 | 部门电话:12318 电子邮箱:tj12318@126.com 来信来访地址:天津市西青区秀川路10号 |
流程图 | 查看流程图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