职权名称 | 对计算机信息系统安全保护工作的检查 |
编码 | 120000GAJJC31022 |
类型 | 行政检查 |
法定依据 | 1. 《中华人民共和国计算机信息系统安全保护条例》(1994年国务院令第147号) 第十七条 公安机关对计算机信息系统保护工作行使下列监督职权:(一)监督、检查、指导计算机信息系统安全保护工作;(三)履行计算机信息系统安全保护工作的其他监督职责。第十八条公安机关发现影响计算机信息系统安全的隐患时,应当及时通知使用单位采取安全保护措施。 2.《公安部关于印发<信息安全等级保护管理办法>的通知》(公通字2007年第43号) 第十八条 受理备案的公安机关应当对第三级、第四级信息系统的运营、使用单位的信息安全等级保护工作情况进行检查。对第三级信息系统每年至少检查一次,对第四级信息系统每半年至少检查一次。对跨省或者全国统一联网运行的信息系统的检查,应当会同其主管部门进行。对第五级信息系统,应当由国家指定的专门部门进行检查。公安机关、国家指定的专门部门应当对下列事项进行检查:(一)信息系统安全需求是否发生变化,原定保护等级是否准确;(二)运营、使用单位安全管理制度、措施的落实情况;(三)运营、使用单位及其主管部门对信息系统安全状况的检查情;(四)系统安全等级测评是否符合要求;(五)信息安全产品使用是否符合要求;(六)信息系统安全整改情况;(七)备案材料与运营、使用单位、信息系统的符合情况;(八)其他应当进行监督检查的事项。 第二十条 公安机关检查发现信息系统安全保护状况不符合信息安全等级保护有关管理规范和技术标准的,应当向运营、使用单位发出整改通知。运营、使用单位应当根据整改通知要求,按照管理规范和技术标准进行整改。整改完成后,应当将整改报告向公安机关备案。必要时,公安机关可以对整改情况组织检查。 |
实施机构 | 市公安局(网络安全保卫总队) |
管理权限 | |
管理权限说明 | 市和区县两级权限 |
运行流程 | 制定计划—(告知)—检查—反馈检查情况—(记录签字)—(下达整改通知) |
责任事项 | 1.制定检查计划,依法告知相对人检查的目的、依据、检查时间和地点等; 2.行政执法人员出示证件并向检查对象说明检查依据、检查内容及检查人员、相对人的权利义务等; 3.听取被检查对象说明、介绍情况,现场检查并询问有关情况,检查组负责人向被检查人口头反应检查情况; 4.发现问题需要整改,下达整改通知书并监督落实,适时组织回访复查。 |
监督方式 | 举报投诉电话:960111;监督网站:www.tjgaj.gov.cn;来信来访地址:天津市和平区营口道41号 |
流程图 | 查看流程图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