职权名称 | 对安全技术防范产品及在用技防系统监督检查 |
编码 | 120000GAJJC26006 |
类型 | 行政检查 |
法定依据 | 《天津市安全技术防范管理条例》 第九条 安全技术防范产品质量监督抽查由质量监督部门组织实施或者会同公安机关组织实施。日常监督检查由质量监督部门和公安机关在各自职责范围内依法组织实施,并避免重复检查。 第十一条 公安机关应当对使用单位的技防系统的运行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对存在的问题提出整改意见,并督促落实。 |
实施机构 | 市公安局(图像侦查和技防监管总队) |
管理权限 | |
管理权限说明 | 市和区县两级权限 |
运行流程 | 制定计划—(告知)—检查—反馈检查情况—(记录签字)—(下达整改通知) |
责任事项 | 1.制定检查计划,依法告知相对人检查的目的、依据、检查时间和地点等; 2.行政执法人员出示证件并向检查对象说明检查依据、检查内容及检查人员、相对人的权利义务等; 3.听取被检查对象说明、介绍情况,现场检查并询问有关情况,检查组负责人向被检查人口头反应检查情况; 4.发现问题需要整改,下达整改通知书并监督落实,适时组织回访复查。 |
监督方式 | 举报投诉电话:960111;监督网站:www.tjgaj.gov.cn;来信来访地址:天津市和平区营口道41号 |
流程图 | 查看流程图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