职权名称 | 民用枪、弹安全检查 |
编码 | 120000GAJJC07006 |
类型 | 行政检查 |
法定依据 | 1.《中华人民共和国枪支管理法》 第二十条 公安机关对制造、配售民用枪支的企业制造、配售、储存和账册登记等情况,必须进行定期检查;必要时,可以派专人驻厂对制造企业进行监督、检查。 第二十八条 国家对枪支实行查验制度。持有枪支的单位和个人,应当在公安机关制定的时间、地点接受查验。公安机关在查验时,必须严格审查持枪单位和个人是否符合本法规定的条件,检查枪支状况及使用情况。 2.《天津市营业性射击场治安安全管理办法》(津政发[1997]77号) 第十一条 经营射击场必须遵守下列规定: (一)所用枪支均须经公安机关审验登记,市公安局核发民用枪支持枪证件后,方可使用,并不得携带出营业性射击场; (二)建立枪支、弹药的登记、保管、检查、使用制度和顾客登记制度; (三)建立安全管理工作人员岗位责任制度; (四)射击场均应悬挂《射击安全规则》和《参加射击活动须知》,对参加射击活动人员,在射击前进行射击安全知识讲解和射击要领辅导; (五)每个射击靶位设一名安全工作人员,负责枪支弹药管理和指导射击活动,无固定靶位的射击场应配备相应的安全工作人员; (六)每月5日前将上月参加营业性射击活动的人数和枪弹消耗及安全情况报送当地公安分(县)局备案; (七)严禁将枪支、弹药外借、赠送、出售、出租、转让或挪作他用。 |
实施机构 | 市公安局(治安管理总队) |
管理权限 | |
管理权限说明 | 市和区县两级权限 |
运行流程 | 制定计划—(告知)—检查—反馈检查情况—(记录签字)—(下达整改通知) |
责任事项 | 1.制定检查计划,依法告知相对人检查的目的、依据、检查时间和地点等; 2.行政执法人员出示证件并向检查对象说明检查依据、检查内容及检查人员、相对人的权利义务等; 3.听取被检查对象说明、介绍情况,现场检查并询问有关情况,检查组负责人向被检查人口头反应检查情况; 4.发现问题需要整改,下达整改通知书并监督落实,适时组织回访复查。 |
监督方式 | 举报投诉电话:960111;监督网站:www.tjgaj.gov.cn;来信来访地址:天津市和平区营口道41号 |
流程图 | 查看流程图 |